公證問與答

所謂公證,是由通過國家考試、經國家依法遴任的「公證人」,以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身分,忠實記錄並證明當事人簽約/寫遺囑的真意,讓當事人清楚知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避免其事後反悔,是一種事前預防紛爭的法律制度

公證的好處:

  • 保存證據:避免對方事後反悔,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糾紛。
  • 法律文件會「推定為真正」:意思是法院在審理時會直接推認該文書是真實存在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應承認其效力,不得否認。
    :如要主張該文件是偽造的,對方要自己提出反證)
  • 可以附加強制執行:當對方不履行契約,可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例如可以拍賣對方名下資產),不須先上法院打官司,可以節省律師費用、時間成本。
    :沒經過公證的話,必須先上法院打官司、等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
  • 有案可查:公證、認證卷宗會於事務所保存,原則上當事人可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公證法第36條
「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簽了約,最怕對方反悔違約不履行。
一般沒公證的情況下,一旦對方違約,您只能
上法院打官司提告,並且等法院勝訴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但如果是有經過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就不同了
此時只要對方違約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對方履行。
(常見例如扣押、拍賣對方名下資產;強制對方返還房屋等。)
不需要先打官司,可以節省律師費用、時間成本。

所以「附加強制執行」幾乎可以說是大部分人辦理公證的主要目的。

常見案例:

  • 租賃契約
    1、若承租人於租約到期後不返還房屋/土地,出租人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強制承租人搬離。
    2、承租人積欠租金;或是出租人未返還押金,均可強制執行。
  • 金錢借貸契約/還款協議:債務人未依約還錢,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資產。
  • 離婚協議書:針對扶養費的約定未履行時,可以直接請法院扣押違約方的資產。
  • 針對違約金的約定(婚前協議、外遇和解、各式契約):契約若約定違約方應賠償他方違約金,此時也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扣押違約方的資產。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直

依照民法的規定,遺囑有五種製作方式,只要符合任何一種都會是法律上有效的遺囑。
本所承辦類型中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以下用【自書遺囑】舉例:
遺囑人只要確實親筆手寫遺囑全部內容,寫上日期並簽名,依法即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那為什麼建議遺囑要公證呢?

  • 原因在於,實務上時常發生分到較少遺產的繼承人會跳出來主張遺囑是偽造的、或爭執根本不是遺囑人親自書寫、甚至主張遺囑人已經失智(一般稱為無遺囑能力)等等理由,爭執遺囑是無效的
  • 此時「持有遺囑的一方」必須向法官證明遺囑是真的(通常只能做筆跡鑑定)。
  • 而遺囑只要經過公證法律上會直接推定該份遺囑是真實的證人也會形式上審查並記錄「遺囑人是否在頭腦清楚,及自由意志下所寫」。此時會變成是「試圖主張遺囑無效的一方」必須自己提出證據證明遺囑是假的、或遺囑人已經無遺囑能力。

【※遺囑該怎麼公證?】:請參考本所關於遺囑公證程序的說明頁面,內有詳細介紹(點擊傳送)。

民法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1191條第1項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是的,經本所公證或認證之文件,其效力與法院一致。

本所公證人為通過國家考試並經司法院遴任之民間公證人,提供之公證及認證服務,效力、收費均與法院一致。
因此您不需大老遠跑去法院(位於新店區)一趟,可就近在本所辦理,快速又方便。

本所的收費皆依公證法及司法院公布的公證費用標準表為準,與法院一致,價格透明。

本所並特別製作公證費用計算機認證費用計算機租約公證費用計算機,讓您可以先於線上估算費用。
(惟因個案差異大,線上計算機結果僅供試算參考,仍依實際發生費用為準。)
若對費用計算上有疑問,歡迎來電Line諮詢(ID:@WANG123)

不行,雖然本所公證人同時有律師的資格,但目前是執行公證人職務,依法不能執行律師業務
若您有需要律師的服務,要另洽其他律師協助。

公證法第37條
「民間之公證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律師業務。

除身分行為必須本人親為外(常見如結婚、離婚、遺囑、收養、認領等),大部分法律行為都可以委託代理人。

您必須攜帶下列文件:

  1. 代理人自己的身分證
  2. 委託書/授權書
    (範本)一般公認證授權書-法人用
    (範本)一般公認證授權書-個人用
  3. 授權人之印鑑證明(※若委託人為公司則以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取代印鑑證明)
  4. 公司大、小章(※若委託人為公司)
  5. 其他相關應備文件可見本所常見服務項目

建議您先來電Line諮詢(ID:@WANG123),由本所替您先行確認辦理之應備文件,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您可於本所網站公證服務項目中先行查詢。

但應備文件取決於每件個案而有所不同,建議您可先來電Line諮詢(ID:@WANG123),由公證人就您的個案先與您事前討論,確認所應準備之文件,避免您因文件不齊而白跑一趟。

是的本所採取預約制

由於每件個案差異極大,為確保最大化保障您的法律上權益,並避免您於現場等候過久,或因文件不齊等原因而白跑一趟,請您務必先來電Line諮詢(ID:@WANG123),透過公證人完善的事前準備工作,充分了解您的需求後,提供最符合您需要的公證、認證服務。

本所常態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四9:00~17:00;週五9:00~16:30,若需預約特殊時間,均可來電Line諮詢(ID:@WANG123)進行評估。

※由於涉及安排人員加班並會因此影響本所人員休假會視案件情況綜合評估是否能夠安排
※須注意若預約夜間或例假日及外出服務,均有額外加價,詳情可來電洽詢或先線上進行試算

本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39號2樓之1(點擊導航)
近捷運善導寺6號出口與停車場,交通十分便捷,詳細交通資訊您可參閱本所交通方式

可以的,本所原則上可以服務全台灣所有地區的案件,請先來電Line諮詢(ID:@WANG123)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請求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有必要情形,本所才可外出服務,且有限區域(台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信義區、中山區、萬華區、松山區、文山區;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

公證法第 8 條
辦理公證事務,應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因事件之性質,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執行職務不適當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不在此限。

另因外出服務會額外收費且導致服務提供上較為不便,請務必先來電Line諮詢(ID:@WANG123),與本所公證人事前充分討論以提前安排各項事宜,俾利流程順暢進行,節省您寶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