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公證(房屋、廠房、辦公室、土地、動產)
【租約公證好處】
一、證明雙方租賃關係存在
二、理清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日後糾紛
三、租期超過5年須公證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四、以下情形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花時間費用打訴訟:
- 承租人未付租金、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
- 出租人未返還押租金
【租約公證費用】(常見如1,000~7,500元不等)
以下兩者取高者,照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您可透過本所費用計算機試算:
- 租金總額加上押金
- 不動產課稅現值(以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為準)加上押金
【延伸問題:租約公證費用誰負擔?】
一般而言所有當事人都有繳納公證費用的義務,所以最常見的就是平均負擔(即一人一半)。
但這並非絕對,只要雙方講好,也可以由單方全額負擔或自訂比例負擔。
【租約公證應備文件】
當事人本人到場:
- 出租人攜帶:
1. 身分證
2. 房屋權狀或第一類謄本
3. 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 承租人攜帶:身分證
- 法人簽約則由負責人到場攜帶:
1. 身分證
2. 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3. 大、小章 - 連帶保證人攜帶:身分證
由代理人到場,代理人要額外攜帶:
- 自然人個人名義簽約:
1. 本人身分證影本
2. 印鑑證明正本
3. 代理人身分證
4. 公證授權書(需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大、小章)
(範本)特別公認證授權書-個人用 - 法人簽約:
1.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 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3. 代理人身分證
4. 公證授權書(需蓋用與登記表相同大、小章)
(範本)特別公認證授權書-法人用
【租約公證注意事項】
- 本所備有租賃契約例稿、租約範本,歡迎索取。若自行準備契約內容者,應將契約內容事先傳給本所審閱。
- 轉租者須提出原租賃契約或轉租同意書,以證明有使用權利及得合法轉租。
- 若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俗稱違建),需提出合法占有之文件(例如:房屋稅單、起造證明、權利移轉證明書等)
- 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可至稅捐稽徵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