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 (公證遺囑、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
- 遺囑人至本所親筆書寫遺囑全文。
- 優點:一人來公證即可。
- 缺點:必須手寫,較耗時。
【公證遺囑】
- 遺囑人指定兩位見證人到場,口述遺囑內容,由公證人電腦打字紀錄後,全體簽名。
- 優點:遺囑人口述即可,較為輕鬆。
- 缺點:必須額外找兩位見證人,且兩位見證人有資格上的限制(民法第1198條)。
【遺囑公證好處】
- 證明遺囑人的真意(公證過程會拍照、錄影,提高證明力度)
- 遺囑會推定為真正
【遺囑公證應備文件】
-
遺囑人應本人到場,並攜帶:
- 遺囑人的身分證正本
- 遺囑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相關財產證明文件正本
(例如:不動產的話就帶權狀或第一類謄本正本,存款就攜帶存摺正本刷到最新) - 遺囑內提到的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能準備身分證正本最好;不行的話影本也行、或是戶籍謄本)
- 如須見證人也要本人到場,並攜帶身分證正本
【遺囑公證注意事項】
- 本所均備有遺囑範例、自書遺囑範本等,歡迎索取。並請事先將草擬的大致遺囑內容傳給本所審閱。
- 此為身份行為不能代理,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 公證遺囑須遺囑人能口述遺囑內容,若已不能發聲(例如氣切)就不能辦理。
- 除非立遺囑人聲明公開或死亡,其他人不得任意調閱遺囑
- 遺囑人事後反悔可隨時撤回遺囑
- 民法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